6月3日《公安部公布4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一文披露了浙江绍兴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掩盖车辆真实排放水平、造成大气复合型污染的事件。无独有偶——山东聊城中通轻型客车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与河北唐县达八方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达八方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也暴露出汽车尾气排放问题。
“我们公司从聊城中通公司购置55辆客车因污染物排放值不达标,存在尾气排放不合格情况,致使我们公司购置车辆后无法上路运营,损失巨大,车辆全部变成了废铁。这个企业把我们害惨了!”达八方公司杨中海气愤地说道。

据达八方公司与中通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签订的购车合同显示:双方约定车辆型号6669N5GE型客车20辆、6722N5GE型客车22辆、6606N5GE型客车13辆,合同总价款8295690元。

有资料显示:2017年1月1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唐县机动车检测站、唐县腾威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达八方公司购买的中通公司生产销售的55辆中通大型普通公交客运车辆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车辆的排气污染物过量空系数结果为1.28—1.63,检测为不合格,无法达到国五排放标准,不能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上路行驶,并于2019年被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强制报废。

知情人表示,按照达八方公司与中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达八方公司所购车辆应该安装江西宝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元(含铑元素)的催化转化器,达到国五排放标准。可是,中通公司却偷梁换柱给安装了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的二元催化转化器,导致了被检测不合格的结果。此消息在2021年9月6日的《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关于山东聊城中通客车厂三款车型催化转化器不一致问题的查处情况》文件中也得到证实,确实双方合同约定车辆型号配置的催化转化器与聊城中通公司实际交车配置催化转化器不一致配置,无法达到国五排放标准。
买卖双方多次沟通无果,闹上法院。2020年1月19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5民终14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26页“本院认为,虽然涉案车辆实际安装的催化转化器与车辆型式核准证书载明的不一致,但与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证书所载明的相一致,即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催化转化器。故本院对于中通公司关于涉案车辆催化转化器的错误公示并未影响发动机的使用性能,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理由的抗辩主张,予以采纳。”
有业内人士说,法院的这条解释是发动机能转就行,不管尾气排放合格问题。忽略了双方合同约定汽车尾气国五排放这个关键问题。
2025年9月23日,澎湃新闻客户端、锦州北极海新闻发文《河北唐县 55台客车排放标准争议:合同约定与实际检测的诉讼拉锯战》,详细报道了该起事件。2026年4月28日,媒体赶赴聊城实地核实相关情况,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聊城中通公司相关负责人面谈。中通公司品牌部一位负责人说:“这个事好几年了,当时经手的人员已经调离,如今都不在公司,具体什么情况我们也不清楚。再说,同样的车辆我们卖了几百台,也没有事。”
先后将达八方公司与中通公司此次纠纷情况反馈给辖属地聊城市的负责人,以及中通公司录属单位——山东重工集团相关负责人,期望能够查明真相,也期待能够及时终止因不合格汽车引起的尾气排放产生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为。然而,自发稿日也未得到回复,漠视态度令人忧虑。
达八方公司负责人表示:希望相关部门查明真相,帮助受害方维护权益,挽回损失,还公司以公平正义。达八方公司表示:“将与聊城中通客车公司的违法行为和聊城中院的错误判决继续抗争,维权到底。“
(编辑:王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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